昆明警方嚴打買賣銀行賬戶犯罪 主動投案可從寬處理

9月24日,記者從昆明市公安局獲悉,為加大對昆明市買賣個人銀行賬戶或對公賬戶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資金支付結算幫助等涉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黑灰產業(yè)鏈的打擊力度,依法懲處犯罪行為,維護社會穩(wěn)定,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同時體現(xiàn)“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給買賣個人銀行賬戶或對公賬戶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資金支付結算幫助人員改過自新、爭取寬大處理的機會,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通告如下:

一、買賣個人銀行賬戶或對公賬戶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資金支付結算幫助人員,自本通告發(fā)布之日起至2020年11月1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依法免除處罰。

買賣個人銀行賬戶或對公賬戶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資金支付結算幫助人員要認清形勢,珍惜機會,盡快投案自首,爭取從寬處理。(資金支付結算幫助包括:利用銀行賬戶或支付寶、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工具提供支付結算幫助)

二、買賣個人銀行賬戶或對公賬戶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人員的親友應當積極規(guī)勸行為人盡快投案自首。

凡經親友規(guī)勸、陪同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行為人送去投案的,視為自動投案。

三、在規(guī)定期限內拒不投案的,公安機關將和司法機關從嚴查處。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guī)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構成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述規(guī)定處罰。

四、凡知悉買賣個人銀行賬戶或對公賬戶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人員的情況、信息的公民,應向公安機關檢舉揭發(fā)。

公安機關將對檢舉揭發(fā)人員的信息依法予以保密,并對檢舉揭發(fā)人的人身安全依法予以保護。凡是威脅、報復舉報人、控告人,構成違法犯罪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五、本通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舉報電話:

昆明市反電信網絡詐騙中心 0871-96110

昆明市報警電話 08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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