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第四章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jiān)督指導。

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國土資源、發(fā)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的指導。

州(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qū)域內房屋征收補償標準、信息公開等工作進行監(jiān)督指導。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做好房屋征收補償的相關工作。

第三十九條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房屋征收信息化建設,建立全省統(tǒng)一的公示公告平臺,健全房屋征收信息統(tǒng)計制度,推進房屋征收信息公開。

州(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房屋征收決定在當地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網站上公布。

第四十條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誠信記錄和信用體系,根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質等級、綜合實力、監(jiān)管記錄、社會信譽等情況,每年年初向社會公布云南省房屋征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備選名錄。

第四十一條監(jiān)察機關應當加強對房屋征收部門、征收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jiān)察。

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使用情況的審計監(jiān)督。

第四十二條州(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有利于迅速解決糾紛的工作機制,依法、及時、合理處理被征收人反映的訴求。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州(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guī)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采取欺騙、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方式,以及停職、離崗、降級、開除等手段迫使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xié)議和強制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fā)證機關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本辦法實施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項目,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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