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也在參與房地產(chǎn)調(diào)控?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來了,于是有人說,從今天起,不再為房子而結婚;嫁富二代不如找潛力股。 
      “婚姻綁定房子”現(xiàn)象是否因此就壽終正寢了呢?“裸婚”“無房不嫁”“丈母娘推高房價”等等說法是否就會銷聲匿跡了呢?
      難道最高法也來出手房地產(chǎn)調(diào)控?
      不然吧。雖然最新司法解釋針對性很強,看似將婚姻和房子松綁,但有一個關鍵問題,那就是產(chǎn)權登記的問題。
      房子如果是父母出資買的,那么誰的父母出資房子歸誰;如果是婚前貸款買的,那么誰首付房子產(chǎn)權歸誰。
      有人說,這樣的司法解釋所導致的結果就是如今非常流行的無房不嫁的婚戀觀,將被事實上架空。除非能將房子登記到自己的名下,否則找個有房男人并不能給女性提供更多安全感,因為只要離婚,你還是一無所有;相反,找個暫時沒房的男人,夫妻共同打拼共同買房,反倒能真正獲得一個屬于自己的物質(zhì)意義上的家。
      既然這些說法里面含有“除非”的前置條件,那就必然給很多人留下周轉的空間。
   誠然,這樣的司法解釋,最惱火的恐怕就是丈母娘,最讓丈母娘揪心的,恐怕就是如何在婚前女婿購買的房子產(chǎn)權證上落上女兒的名字。
      那不落名字不嫁女兒會不會成為新的趨勢呢?如果大家把產(chǎn)權登記作為突破口來進攻,那么最新司法解釋改變社會婚戀觀的說法,不免就是解讀人的一廂情愿。
      和房子有關的另一個現(xiàn)象就是“小三”。本次司法解釋取消了關于婚外同居補償“二奶”條文,于是有人說根據(jù)最新司法解釋,今后“正室”可以主張收回丈夫贈與“小三”的房產(chǎn)的權利。雖然有關條款取消,不再主張“小三”的一些權利,但如果實現(xiàn)產(chǎn)權過戶或者登記給小三,那同樣和以往沒有什么改變。
      所以說,不管什么司法解釋,終歸要回到產(chǎn)權登記這一具有法律效應的關鍵環(huán)節(jié)。只要“丈母娘”“小三”緊抓產(chǎn)權登記的環(huán)節(jié),“不再為房子結婚”“不再為房子同居”“嫁富二代不如找潛力股”的解讀就是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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