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契稅按法定最低稅率3%征收 個人購買住房契稅優(yōu)惠政策保持不變

日前,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云南省契稅具體適用稅率和免征或者減征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云南省保持現(xiàn)行契稅的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契稅適用稅率為3%。另外,個人關注的購買住房契稅優(yōu)惠政策也保持不變。

  為進一步落實稅收法定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定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對地方授權在3%至5%的幅度內決定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云南省確定施行的契稅適用稅率為法定稅率范圍內的最低稅率。

  省財政廳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決定》的出臺施行不會對云南省房地產(chǎn)交易的實際稅負產(chǎn)生影響,符合條件的個人購買住房契稅優(yōu)惠政策保持不變。

  另外,《決定》還明確了關于土地房屋征收、征用的契稅減免辦法,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政府征收、征用,選擇貨幣補償且重新購置土地、房屋的,對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shù)牟糠,免征契稅;超過貨幣補償?shù)牟糠,按?guī)定征收契稅。選擇房屋產(chǎn)權調換、土地使用權置換,不繳納差價的,免征契稅;繳納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照規(guī)定征收契稅。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不超過原住房面積120%的,免征契稅;超過原住房面積120%的,對超出部分按照規(guī)定征收契稅。

  新聞助讀

  個人購買住房

  契稅優(yōu)惠政策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chǎn)交易環(huán)節(jié)契稅、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 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減半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自2010年10月1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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