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信社主任套680萬炒原油期貨 村社長私吞600萬賭博

身為農信社主任,他卻將680萬元的庫款采取空存資金的方式,挪進自己的腰包拿去炒原油期貨;這個村的社長有點牛,開發(fā)商給村集體900多萬元,有600萬元落入他的口袋里……昨日上午10時,云南省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通報了5起檢察機關依法保護知識產權和企業(yè)家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

近3年來,云南省檢察機關共起訴破壞金融管理秩序詐騙案439件541人,金融詐騙案595件754人,其中集資詐騙案50件80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95件268人。起訴合同詐騙案489件638人,職務侵占案283件374人。

共受理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涉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的案件417件,經監(jiān)督公安機關已立案274件。

受理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涉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案件294件,經監(jiān)督撤銷立案266件。

在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上,檢察機關共批捕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122件198人,公訴131件232人。

在國有資產的保護上,全省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私分國有資產犯罪案件48件104人。

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作為、亂作為,造成森林破壞、水體污染、土地侵占等破壞自然資源產權瀆職侵權犯罪打擊上,立案偵查環(huán)保領域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犯罪案52人。

在商業(yè)賄賂打擊方面,共立案偵查涉嫌受賄犯罪164人。

土地審批出讓、開發(fā)利用領域,立案受賄犯罪58人,濫用職權犯罪35人,玩忽職守犯罪31人。

案例1

6名假冒化肥生產者被追責

2015年,趙某、劉某合伙在師宗縣落龍村廣生生物有機肥料公司生產劣質硅鈣肥,由于銷路不好,趙某等人便商量假冒云南昆陽某磷肥廠公司生產的鈣鎂肥,除了假冒云南省內知名的化肥品牌外,貴州一家化肥生產企業(yè)的化肥也被其套牌假冒。劉某等人使用偽劣產品假冒注冊商標商品,非法經營數額近40萬余元。

師宗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將此案移送師宗縣公安局后,師宗縣檢察院通過行政執(zhí)法和刑事司法銜接信息共享平臺發(fā)現,公安機關并沒有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決定是否立案。

2016年3月17日,縣檢察院向縣公安局發(fā)出了《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通知書》,同日當地公安機關對此案立案偵查,4月22日師宗縣檢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批準逮捕劉某等4人。

2017年6月9日,師宗縣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分別判處劉某、趙某等6人3年6個月至1年不等的刑期,并處罰金2萬元至11萬元。

案例2

農信社主任用680萬公款炒期貨

鶴慶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云鶴信用社主任許某持數百萬元炒原油期貨,作為一名信用社的主任,依照其工資收入計算,數百萬元的來歷可疑。

2016年7月25日,鶴慶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的一個報警電話,揭開了許某隱藏多年的秘密。報警人稱,這名農信社昔日的許主任,利用職務便利,采取空存的方式,挪用了鶴慶縣農村信用聯(lián)社庫款680萬元,而這筆錢,被許主任拿去炒原油期貨了。當日鶴慶縣公安機關以許某涉嫌職務侵占罪立案偵查,隨即,許某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公安機關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同年10月,鶴慶縣檢察院依法移送審查起訴。同年12月23日,鶴慶縣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判處許某有期徒刑11年。

案例3

社長截留600萬集體款

官某是紅河州蒙自市文瀾鎮(zhèn)起龍九社的社長,2013年年底,該社與云南某房地產公司簽訂合同,約定以1506萬元出售該社位于蒙自市銀河路33號的“起龍大酒店”集體資產。合同簽訂后,開發(fā)商支付了920萬元房款,官某將300萬元匯入了集體賬戶,發(fā)給3位社員共計18.3萬元,剩余的601.7萬元被官某私自截留,存入自己的賬戶。

占用這筆錢后,官某卻向社員們隱瞞了該筆款項,將這些錢拿去賭博及揮霍。偵查機關在對此案立案偵查時還發(fā)現,官某不但侵占村集體的財產,還涉嫌貪污受賄。偵查機關查明,2006年到2007年期間,官某接受某房地產的請托收受好處費100萬元,隨后,官某將35萬元分給起龍九社黨支部書記洪某35萬元,社長落馬后,黨支部書記的罪行也敗露無疑。

收受了開發(fā)商的好處費后,兩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幫助該開發(fā)商順利取得起龍九社預留地聯(lián)合開發(fā)項目,案發(fā)后,洪某退還了35萬元。

2016年7月5日,蒙自市檢察院以官某涉嫌職務侵占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洪某涉嫌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12月20日,蒙自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受賄罪判處官某有期徒刑12年,沒收財產33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洪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案例4

公司轉讓虛報資產老板獲刑

2013年8月,廖某在普洱成立了一家新型墻體建材公司,次年5月,該公司與四川一家公司簽訂了“混凝土生產項目合同”,合同總額1560萬元。按照約定,合同簽訂后,廖某的公司要支付468萬元,但支付了50萬元后就沒有后續(xù)了。

2015年,廖某要轉讓自己的公司,在向公司的其他股東申報前期投入資金時,他卻虛報資產300萬元,公司股東會決議后,對廖某前期投入認可了750萬元,其中500萬元是公司向廖某的借款,剩下的250萬元作為廖某在公司的股份,占股10%。

2015年年底,四川這家公司證實,2014年5月這次合作中,四川這家公司只收到了50萬元,廖某公司持有的300萬元預付款收據不是四川這家公司開具的,涉嫌偽造。至此,廖某虛報300萬元一事敗露。

思茅區(qū)檢察院在辦理廖某涉嫌職權侵占一案中發(fā)現,除了挪用資金罪外,其還涉嫌合同詐騙犯罪。2017年2月思茅區(qū)法院以合同詐騙罪、挪用資金罪判處廖某有期徒刑10年,處罰金5萬元。

廖某上訴后,案件被普洱中院發(fā)回重審,在維持前述判決的基礎上,法院還判決責令廖某退還新型墻體建材公司被詐騙的90余萬元,退回挪用的50萬元。

案例5

破壞生產經營3人獲刑

2007年,仝某、童某等三人合伙投資在昭通彝良縣角奎鎮(zhèn)小河村建立彝良縣發(fā)達磚廠。2011年3月,磚廠進行資金整合,新吸收合伙人郭某、吳某共同經營。次年9月,張某以每年20萬元的承包費,承包了該磚廠的經營權,承包經營期限為5年。

2013年3月,合伙人吳某、吳某某、鐘某商議由鐘某投資800萬元入伙該磚廠,對磚廠進行技改和參與生產經營,簽訂合伙協(xié)議后,并由仝某書面委托鐘某全權處理磚廠相關事務,行使磚廠的一切權利。此后,吳某等人考慮到磚廠正處于張某的承包經營期內,便多次找張某商量,以支付違約金或者同意讓其投資入股等條件促使張某解除合同,退出承包經營權,但均遭張某拒絕。

2013年11月8日,鐘某、吳某等7人駕車到磚廠,要求在場工人停止生產,離開現場,并揚言是來“砸廠”的,鐘某還雇請了一臺挖機到磚廠。

在鐘某的授意下,吳某切斷磚廠電源并指揮挖機將磚廠兩孔半磚窯挖毀,導致正在燒制的六孔磚窯內的磚被破壞,致使磚廠無法繼續(xù)生產。2014年1月10日開始,吳某等人以磚廠技改為由將磚廠夷為平地。經鑒定,被挖毀磚窯所需修復費用為6.6萬元。

彝良縣公安局于2015年7月1日將該案立案偵查。2016年12月1日,鹽津縣法院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被告人鐘某1年6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某6個月有期徒刑,緩刑1年;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被告人吳某免于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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